以行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算違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一、以行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算違約嗎?

以行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算違約嗎?

算違約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時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的履來行期限以前,就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他不會履行合同義務了,那麼對方就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自承擔違約責任。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以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於合同履行期屆至之百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度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則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預期違約的認定條件

1、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當事人一方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履約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債權將得不到實現時,才可能構成默示毀約。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須是合理的,有確切證據的。由於默示毀約中毀約人並未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將不履行即將屆至的合同義務,所以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須有確切的證據。

3、必須能預見到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只能預見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不會構成根本性違約,由於並未使當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藉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並未受重大影響,故也不構成預期違約。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後,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前,否則即為實際違約。

5、對方須無明確地表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為明示毀約。

合同在簽訂後,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對於一方存在違約的也應當追究違約責任,另外對於違約的種類也分為預期違約的情況,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起訴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