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毀約合同怎麼銷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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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毀約合同怎麼銷燬的?

一、個人毀約合同怎麼銷燬的?

如果遇到簽定的合同書需要作廢的情況,可以採取二種方法。

第一,合同雙方可以寫個關於合同作廢情況説明,約定原來簽定的合同條款廢止,並對廢止後的合同中未履行的合同內容以及已經履行的內容做出妥善的處理安排,合同各方簽字並共同監督銷燬合同原件即可;

第二種方法,合同雙方可以簽定一份終止原合同的協議,把終止事由以及終止後對原合同中涉及的合同終止後善後事項做出約定和安排,合同雙方簽字即生效,原合同就不再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糾紛的訴訟特點是什麼?

1、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家機構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構,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構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

3、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4、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5、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後,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該判決中確認的權利義務關係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再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織織都要維護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負責地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判決,如果拒不協助執行或者阻礙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來保證裁判的實現.也是訴訟形式別於其他解決糾紛形式的一個顯著的特點。

簽訂新的合同,可以使原合同作廢,合同出現糾紛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起訴訟,訴訟必須是由當事人發出請求,當事人不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構,其擁有嚴格、完整的訴訟程序,對於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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