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理預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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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預見原則是確定損害賠償範圍的原則之一,是指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應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 “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理預見原則的主要理論依據即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只能承受訂立合同的意思範圍的約束,其責任的承擔同樣也不能超過意思範圍。如果違約造成的損失超出了當事人根據訂立合同時的情況與事實能夠作到的預見,讓其承擔違約損失就違背了意思自治原則。 應當注意的是,合理預見原則並不適用於約定損害賠償,即在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時,約定的數額或者根據約定的計算方法確定的數額具有優先效力,其都屬於當事人在訂約時就能預見到的損失數額,除非其約定顯失公平才得予以考慮減少。其次,是否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可能的損失是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情勢進行判斷的。據以判斷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能夠預見的依據是違約方在訂閲合同時實際知道的或者應該能知道的事實或情勢。

什麼是合理預見規則

民法典這樣規定,體現了公平的原則,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是可以預見合同違約時自己的損失是多少,既然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並且接受了這個損失的風險,那麼在要求違約損害賠償的時候以預見的損失作為賠償標準也是合理的,當事人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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