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一、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第一,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第三,情勢變更原則。合同履行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礎發生變化,如繼續履行合同將會造成顯失公平的後果。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後果。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訂立集體合同必須遵循什麼原則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訂立集體合同的辦法:
1、確定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確定1名首席代表。
2、進行集體協商。經集體協商後,雙方達成一致的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3、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審議通過。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員工出席,且須經出席的代表或員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4、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5、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6、向全體人員公佈。生效的集體合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以適當的形式向全體人員公佈。
集體合同是指單位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業技能培訓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平等協商是訂立集體合同的基本原則,該原則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確定協商代表,明確代表的職責。平等協商職工一方的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用人單位一方的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二是依法開展協商,嚴格遵守程序。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回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協商。
《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合同履行地點確定規則有什麼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債務人履行合同的地點,不在履行地實施的履行行為不發生消滅合同義務的法律效力,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有:
首先,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是即時結清的合同的,以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通過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大家已經對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瞭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可以在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