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提存而終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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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因提存而終止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因提存而終止的規定是什麼?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係,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4、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提存的主體包括哪些

提存的主體,又稱提存的當事人,包括提存人、債權人(提存受領人)、提存部門。

1、提存人,是指為履行給付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提存部門申請提存的人。他是提存之債的債務人。因為提存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需要提存人在提存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一般情況下,提存人為債務人,但是,得為清償的第三人也可作為提存人。我國《提存公證規則》第2條規定提存人為“履行清償義務”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

2、提存受領人,是指提存之債的債權人。提存受領人一般為債權人或其代理人。

3、提存機關,是指國家設立的接收提存物而為保管的機關。按我國《提存公證規則》規定為公證處。

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民法典》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因提存而終止。

合同是可以提存的,如果滿足法定的提存條件,債務人是可以將合同進行提存的,並且需要通知債務人。合同如果因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是可能發生終止的,然後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會消滅,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民事合同的終止以及解除的規定的,以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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