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遣散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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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終止遣散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終止遣散的規定是什麼?

如果勞動者存在主觀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提前通知勞動者。在公司經營不當的時候,會出現公司解散的情況,這個一般來説都是由股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那麼在解散之後,單位解散,合同就是終止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1、協商解除

根據《勞動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知,如果雙方協商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2、法定事由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哪些情況下單位要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當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也比較多,包括預告解除及法定解除。單位和員工協商一致要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司解散了也就意味着公司已經不復存在,所以説這種情況是對於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行為,到時候需要給予員工一些經濟補償金,對於現在公司中的老員工賠償是比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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