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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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前者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並無變化;後者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從我國民法典的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合同變更是合同關係的局部變化(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價款的變化、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合同性質的變化(如買賣變為贈與,合同關係失去了同一性,此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標的的變更是否屬於合同變更,理論界有不同看法(關鍵在於變更協議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為基礎)。

變更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以下就是關於合同變更的具體條件:

一、原已存在的合同關係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無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着合同關係這一條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係;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係;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係,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採狹義説,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

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1、標的的變更;

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5、履行期限的變更;

6、履行地點的改變;

7、履行方式的改變;

8、結算方式的改變;

9、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

11、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12、違約金的變更;

13、利息的變化等。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賠償損失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賠償損失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

以上就是對於“變更合同的條件有哪些?”的最佳回答。法律允許對合同進行變更。合同的變更包括合同主體以及合同客體的變更。其中任何一個方便的變更都不是隨隨便便的,其變更必須要合理、合法。本站小編提醒大家,合同的變更一定要建立在合同雙方都知情的情況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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