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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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條件

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1、具有合同履行變更的客觀事實。情事泛指作為法律行為成立基礎或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變更是指情事在客觀上發生了異常變動。而合同履行變更不僅包括交易和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包括非經濟事實的變化。

2、合同履行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後,履行終止以前。一方面,如果合同履行變更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就應認為當事人已認識到發生的事實,而當事人仍以對自己不利的已變更的情事作為合同的內容,就表明當事人自願承擔風險,所以事後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畢後才發生合同履行變更,由於此時合同關係已經消滅,所以不適用合同履行變更原則。

3、合同履行變更非當事人所能預見。如果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就表明他承擔了事件發生的風險,因此不適用合同履行變更原則;如果當事人對合同履行變更事實上沒有預見,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可以預見,那麼仍然不能主張合同履行變更。

4、合同履行變更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即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履行變更沒有過錯。而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可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三種。

5、因合同履行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合同履行變更發生後通常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就會對當事人明顯有失公平,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這裏必須把握好“度”,即合同履行變更必須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極不均衡,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影響輕微,就不能適用這項原則。

二、合同的履行一般原則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雖然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但此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中的兩項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即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又叫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這項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親自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應符合合同約定或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地點適當,即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而部分不履行,如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賣方向買方交付100噸鋼材,如果賣方只向買方交付了500噸鋼材,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2、誠實信用原則

是指合同當事人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此義務,但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

3、經濟合理原則

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應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而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這項原則在合同法中有很多體現,如《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通過對全文的閲讀,我們知道了適用於合同履行變更的條件主要有五個方面,比如説有客觀事實發生了變化就可以將合同履行期限進行變更,還有如果發生了一些不可預見性的事情也能進行合同履行的變更,以上就是關於合同履行期限變更有關的內容,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四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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