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可以並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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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可以並存嗎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是不能並存的。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責任,發生在締結合同期間,需要承擔的責任是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責任;
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是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需要承擔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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