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規開票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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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應商用虛開的發票來替代真實發票

合同違規開票違約責任有哪些?

企業經常會遇見這樣的情況,一些供應商在提供貨物後,稱自己無法提供發票,便提供其他發票用以抵扣。而很多企業認為這些發票是真實的,最終也能夠實現抵扣併入賬,所以都默許並接受這種行為。

企業都很清楚,虛開發票是違法行為,但自己如果沒有直接從事虛開發票,而只是接收這些虛開的發票,應該沒什麼問題吧?殊不知,這會給企業帶來違規風險。判斷企業接受虛開的發票是否構成違規、違法,應當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接受”兩種情形來看待:

1、善意取得

如果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確實存在真實交易,企業所接受的這張虛開發票與實際交易情況相符,而且企業對供應商提供虛開發票的行為也並不知情,就可以認定為是“善意取得”,不予追究。

2、惡意接受

如果不符合前面所總結的“真實性”、“相符性”、“不知情”三個要件,那就應被認定為是“惡意接受”。如果企業進一步利用所接收的虛開發票,向税務機關申報抵扣税款或申請出口退税的,按偷税、騙取出口退税款處理。

構成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騙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税款,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上,若構成犯罪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企業應自行承擔“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而這種舉證風險是未知的,如果最終無法證明,必然會給企業自身帶來前述巨大法律風險。所以,企業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應自行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

二、供應商開具的發票因為形式、內容出現問題而最終作廢

企業有時會遇到供應商所提供的發票因為形式不符合税局要求、內容不真實或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無效,企業就無法將這些發票用於税前扣除、抵扣税款或辦理出口退税,嚴重的還會構成偷税、騙取出口退税款等違法行為,面臨被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因此,合同中應明確供應商開具的發票必須合法、規範、準確,主要包括:

1、明確發票形式的合法性。必須是從供應商的主管税務機關購領的發票。

2、明確發票內容的真實性。開具發票的內容必須與實際交易情況相符合。

3、明確發票內容的準確性。發票金額、主體必須填寫準確,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得有塗改的痕跡。

4、明確企業的發票審核權。若企業經審核對發票真偽有異議,供應商應當配合提請鑑定受理税務機關或發票監製税務機關協助鑑定。

5、明確違約責任條款,若供應商開具、提供的發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虛假、無效、不規範、基礎信息錯誤、種類錯誤等,無法通過税務部門認證或不能抵扣的,供應商應當承擔重新開具發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三、供應商不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導致無法抵扣税款

根據我國税法規定,只有憑藉增值税專用發票才能依法申報認證抵扣進項税款,而普通發票則不能用於抵扣進項税款。一般納税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税人雖自己不具備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資格,但可以委託税務機關代開。也就是説,無論供應商的納税主體資格如何,都可以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可儘管如此,實務中,還是會經常遇到供應商不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情形。因此,為保證順利實現抵扣進項税款,企業事先在合同中明確開具發票的類型:

1、供應商須承諾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質並同意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如為小規模納税人,則應及時向税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2、明確發票的具體內容,包括髮票抬頭、税率、金額等。

3、明確違約責任條款,若供應商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發票而導致無法抵扣的,應承擔重新開具發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四、供應商已收貨款卻遲遲不開發票

實務中,經常出現企業已付款但遲遲未收到發票的情況,從而導致企業無法及時申請抵扣進項税款或辦理出口退税。

根據法律規定,若合同雙方未能事先明確發票提供的具體時間,發票需求方僅能催告發票開具義務方在一定期限內履行,這樣的救濟力度遠遠不夠,同時也加重了企業的經濟風險。

因此,企業應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提供發票的時間,尤其建議企業採用“先票後款”的方式,可以表述為,“供應商應事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經採購商確認無誤後再行付款,若供應商未能按時履行開票義務,採購商有權相應推遲付款並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這種“先票後款”的條款非常有利於企業。如果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先票後款”,那供應商開具發票的義務就不屬於合同主義務,企業也就不能以供應商未提供發票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但是,如果事先有約定,該約定是合同雙方意思一致的表示,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就屬於有效約定。這個時候,企業擁有了一把維權利器,在供應商不按時提供發票的時候,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貨款支付義務來進行對抗,拒絕支付貨款。

若無法爭取“先票後款”,合同中也應明確發票提供的具體時間,供應商若未能按時開票,應按日承擔滯納金等違約責任。

五、有問題的發票給企業造成損失,供應商拒絕賠償

據前所述,如果不事先對發票的開具義務進行明確約定,經常導致企業會收到各類問題發票,進而導致無法入賬、税前扣除、申請進項税款抵扣、辦理出口退税等税務,從而產生經濟損失。

而損失發生後,並非所有的供應商都願意為企業的這些損失買賬,這就需要企業事先在合同中對供應商的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特別是發票所涉及的税務安排和税務風險的承擔,建議設計以下條款:

1、明確供應商提供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按照該含税價格開具,不得低於企業已經支付的價税合計款項。

2、供應商應保證所提供的發票符合税務部門的要求,保證企業可以依據該發票申請抵扣進項税款或辦理出口退税;在實現進項税款抵扣或出口退税之前,企業有權暫不支付相當於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項。

3、若企業發生發票不慎丟失、滅失等情形,供應商應按照税法規定和企業的要求及時向企業提供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以及供應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的《已抄報税證明單》。

4、若企業發生退貨、銷售折讓,但企業已作帳務處理,不能退回原來的發票聯、抵扣聯時,供應商應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及時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並將紅字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交企業作為扣減當期進項税款的憑證。

5、若供應商因合作業務被税務機關調查,應及時通知企業;若企業因合作業務被税務機關調查,供應商有義務全力配合。

總之,合同違規開票違規責任該由誰承擔,您應先根據對方是虛假開票還是一時疏忽,合同上的雙方交易是虛假還是真實這幾個方面來判斷併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若是雙方交易存在的情況,對於發票對方是善意取得,則不予追究;若是虛假開票,則您應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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