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履行合同算違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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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不履行合同算違約麼?

疫情期間不履行合同算違約麼?

疫情期間不履行合同算不算違約應當是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如果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當事人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後,那麼就不存在違約責任的承擔了,所以在這一點上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必須要認真的完成。

如果沒有履行可能的,可以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範圍是預期違約制度的中心問題。承擔預期違約責任的基礎是債務人對協作和照顧、不得欺詐、注意、忠實等附隨義務的違反,預期違約侵害的是請求力不足的期待債權,而不是實際債權。基於此,預期違約方損害賠償的範圍,是受害方依合同規定而有權期望通過合同而實現的利益,即期待利益,還包括受害方依賴合同行事而產生的損失,二者通常表現為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時本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項費用。

二、違約的具體法律規定內容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很多的是受到疫情影響,還是比較嚴重的,如果已經簽訂了相關的合同,但是因為疫情原因導致不能夠實現的話,應當及時的告知對方並且解除合同,否則的話很有可能會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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