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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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儲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倉儲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倉儲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倉儲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候協商確定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從性質上而言,違約金是“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具有賠償性,同時,又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具有懲罰性。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的賠償金額。當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程度的損失,而且這種數額超過違約金數額時,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賠償,以補足違約金不足部分。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後,不論其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必須支付的違約金。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髮生衝突時,應當是約定違約金優先適用,但在充分尊重約定的前提下,依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國家對約定違約金進行適度干預也是完全必要的。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在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在對方還有其他損失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作為承擔違反合同責任的形式之一,損害賠償最顯著的性質特徵即為補償性。在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情況,損害賠償的賠償金是用來補償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如果違約金已能補償經濟損失,就不再支付賠償金。但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只要造成了損失,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由此可見,賠償金是對受害方實際損失的補償,是以彌補損失為原則的。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或者向法院請求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辦法代替履行。

通常來説,繼續履行有下列的構成要件:

①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

②違約一方的倉儲合同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

③繼續履行不違背合同本身的性質和法律;

④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在倉儲合同中,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是否需要繼續履行,取決於倉儲合同非違約一方的當事人,他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4、採取補救措施

所謂補救措施,是指在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後,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由違約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如倉儲物的更換、補足數量等等。這裏所稱的採取補救措施僅是從狹義上而言,是上述補救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在倉儲合同中,這種補救措施表現為當事人可以選擇償付額外支出的保管費、保養費、運雜費等方式,一般不採取實物賠償方式。

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在倉儲合同時,應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仔細斟酌合同的條款,應當約定相應的違約條款和免責條款,這樣才能儘量避免出現倉儲合同糾紛。並且在一方出現違約時,雙方應當相互協商,然後採取合理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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