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賠償原則的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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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賠償原則的限制是什麼

完全賠償原則的限制是什麼

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具有預定賠償性質的違約金,適用時,在一方違反合同時,不問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情況如何,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約定或規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方不再賠償對方的損失。合同法貫徹合同自由原則,儘可能地取消法定違約金,違約金一般只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儘管根據該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可以調整,即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但立法的本意是原則上約定多少就賠償多少,並不是説當事人可以隨意調整,只有實際損失與約定違約金的差距達到顯失公平的程度才可以調整。再者,還可能要增加訴訟成本支出。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慎重考慮將來的情況,來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否則,損失的完全賠償就可能受到限制。

另外,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受到限制。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來所謂責任的條款。當免責條款生效時,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就難以實現。

二、完全賠償原則的法律特點

由於損害賠償旨在充分彌補受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因此賠償的範圍主要取決於財產損失的後果,而不應取決於違約方主觀過錯的程度。完全賠償為違約後的損害賠償確定了一項重要原則,也為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確定了一個標準。從完全賠償原則出發,許多國家的法律要求根據不同的情況,通過賠償使受害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或者恢復到合同如期履生的狀態。損害賠償不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都是完全賠償原則的具體體現。中國法律也採納了完全賠償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也就是指因違約所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損失,但是不得超暈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見,完全賠償原則是中國合同法中的重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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