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合同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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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合同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違約合同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確定了嚴格責任原則。《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裏所確定的即為嚴格責任原則。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以後,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民法典》中把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嚴格責任的確立在之前的法律中有過規定;

第二,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

第三,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為違約責任在本質上是以合同義務轉化而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在執行當事人的意願和約定,因而應該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合同違約違約金一般按照實際損失來進行計算,合同當事人完全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一般説來,違約行為從屬於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就包括民事違約和民事侵權兩類。買賣合同是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義務;就應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受損方有權提出損害補償要求。但是,各國的法律或國際組織的文件對於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對該後果的處理有不同的規定和解釋。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總體上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而實際違約又可分為不履行(包括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和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又可分為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點不當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當的履行)。

二、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

1、我國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理論上認為,違約金有補償性、懲罰性兩種,補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彌補,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在這裏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懲戒,不以損失是否存在為依據,也只有在懲罰性違約金中,才存在懲罰違約行為與解除合同並存。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法,但如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約定違約金過高於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其中説明,當事人對違約金的處分權雖應受到尊重,但並非沒有度,而是不能“過高”或“低於”,即違約金只是當事人對違約行為可能造成損失的事前預定,我國所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而不是懲罰性違約金。

2、要想獲得全部補償性違約金必須以繼續履行合同為前提。補償性違約金包括了因違約行為而造成直接損失及可得性利益損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畢時才能產生。

3、解除合同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一種包括返還不當得利和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責任,損失也僅僅是指直接損失並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損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不包括支付違約金在內的違約責任。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違約合同這樣一種法律規定是集中在《民法典》當中的,並且對這樣的一種違約行為,採取的是無過錯責任歸責的原則,這點是需要格外地提醒大家可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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