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受理哪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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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受理哪些爭議

勞動仲裁受理哪些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8、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職工應去哪兒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權限和範圍,即各級或同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在職權範圍上的具體分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受理和處理的權限,就是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有地域管轄、移送管轄、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等。其中,地域管轄是最為基本的管轄。

地域管轄也叫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按空間或地域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它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別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就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特別地域管轄是以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8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特別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鐵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了勞動爭議的,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解決,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等。但需要注意,並不是任何一個勞動爭議都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那麼勞動仲裁受理哪些爭議呢,以上是對這個問題作出的具體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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