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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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頒佈之前,我國的法律制度對合同的訂立和效力沒有明確的區分。例如,《保險法》只規定合同的訂立,而《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只規定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區別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區別

首先,內容判斷不一致。合同的訂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合同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的約定。合同的效力是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與否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其重點是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是否有效是一個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觀點是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判斷合同成立與否,其結果只能是合同成立與否,並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無效、有效、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等。訂立合同只要求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的表面含義達成一致,而不質疑意思表達背後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合同效力的確認不僅是對當事人的合法性的審查,也是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由此可見,合同訂立的判斷主要是對合同表面狀態的考察,而合同的效力則是對合同實質內容的考察。如果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相混淆,則無法判斷合同是否有效。

其次,適用規則的建立和有效性是不同的。合同的確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從事合同訴訟。他們可以自由選擇合同的對應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內容,並根據自己的意願創造權利和義務。只要表達了基本的意義,就建立了合同。合同的生效必須以國家的干預為基礎,以確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只有法律合同才能生效。

訂立合同的條件只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問題,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僅涉及當事人,還涉及法律要求。雖然它們都涉及相同的含義,但兩者的焦點是不同的。合同的確立需要相同的含義,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合同的生效還需要表達的自主性和真實性。 即使雙方的意思是一致的,如果不是當事人的真正含義,但如果一方欺詐或脅迫,合同是否有效將需要進一步討論。此外,國家對合同的非設立和無效也有不同的態度。合同的確立主要強調當事人的同意,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因此,如果合同沒有建立,國家不會主動干預。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後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可以產生雙方預期的法律後果遠非當事人的自由。合同的生效強調了立法者對合同關係的評價,反映了立法者對合同的干預。因此,對於無效合同,國家將主動介入。

最後,合同成立的條件和效力是不同的。在合同建立之前,通常有幾點關於合同應該具備什麼一般要求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訂立合同的一般要素包括當事人、意向協議和訂立合同的目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方才能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並在要約和接受階段達成協議。

第三種觀點是,合同的一般合併只能通過協議的含義來表達。原因如下:所謂的意義表達是指向外部表明某種私法意圖的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的具體表現,契約通常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其分析對象只是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意思是指一個項目就足夠了。

合同不能沒有行為人,可能有多個行為人。但是,不能忘記,只有人才能表達自己的意圖,沒有行為人,就不會有意向的表達。如果意向表達的要素是明確的,那麼行動者就已經被確定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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