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有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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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有哪些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是所有民事活動都應遵循的一般準則,也稱契約精神,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但現實中很多合同當事人簽署合同後,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不願繼續履行合同。那我們今天就來探討一下,一方不履行合同需要承擔那些責任的話題。不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都是違反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方不履行合同應該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並同時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這裏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另外,法律同時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一些特殊情況,比如不能實際得到履行,履行費用過高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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