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性的法律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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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相對性的法律條款是什麼?

合同相對性的法律條款是什麼?

合同相對性的法律條款在《合同法》中明確進行了規定,根據我國對於合同的相關規定來説,針對於合同相對性主要是説雙方如果對於合同有一定的糾紛的話,只能由合同雙方來提出相關訴訟,不能夠由第三方人士或者是第三方機構來對合同提出相關異議。具體條款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相對性的內容是什麼?

1. 主體的相對性,合同關係是僅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因此只有合同關係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非合同關係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合同賦予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法律的特殊規定即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3.責任的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容包含三個方面: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的。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在簽訂時,是需要由合同雙方根據實際的合同內容來進行處理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基於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雙方不遵守合同相對性的原則,那麼是可以導致發生矛盾和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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