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關係 - 怎麼理解合同的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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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可以説是當下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種途徑,至於究竟能不能保障,還要看合同當中的條款約定,如果約定的內容對自己不利的話,自然也就無法起到保護作用。而簽訂了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也就有了一種合同關係,那究竟什麼是合同關係呢?接下來,就讓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什麼是合同關係 怎麼理解合同的相對性

一、什麼是合同關係

合同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合同關係和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一樣,也是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組成。

合同關係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應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行為的義務。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係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所享有的權利,乃是另一方所負有的義務,反之亦然。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相對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合同債權又稱為相對權。主體的特定化是合同關係與物權關係、人身關係、知識產權關係的重要區別。不過,合同關係的主體雖然都是特定的,但不是固定不變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可以發生變更和轉移,從而使債的主體也會發生變化。

合同關係的內容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主要是指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合同作 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乃是債權債務的統一體。有關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的問題,祥見“合同的內容”部分。

合同關係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因為債權人在債務人尚未交付標的之前,並不能實際佔有和支配該標的物,而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所以合同債權指向的對象主要是債務人的行為而非物。

二、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對性規則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其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如物權法律關係)的重要特點,在於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所謂合同關係的相對性,在大陸法中通常被稱為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主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主體的相對性。

是指合同關係中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説,首先,只有合同關係當事人彼此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或訴訟,而不能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但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為保護某些合同關係中的債權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也賦予了某些債權以物權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種規定在理論上稱為買賣不能擊破租賃,實際上是賦予租賃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當然這種債權物權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況。

(二)內容的相對性。

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並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雙務合同中,合同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為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另一方承 擔義務才使一方享有權利,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權利人的權利必須依賴於義務人履行 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從合同關係內容的相對性原理中,可以具體引出如下幾項規則:

1、合同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當然,隨着現代產品責任制度的發展,許多國家立法擴大了產品製造商、銷售商對許多與其無合同關係的消費者的擔保義務和責任。但承擔此種責任,也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條款是無效 的。在實踐中,即使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着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如長期供貨關係等),也必須在徵得第三人的同意後才能為其設定義務。

3、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債主要是一種對內效力,即對當事人之間的效力,但是,法律為防止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的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為行使撤銷及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並對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對性的例外現象。

(三)責任的相對性。

由於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合同債務則主要體現在合同義務之中,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必然決定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所謂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09條和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債務人應對其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

2、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同當事人。

一般都是指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這樣的關係,而合同具有相對性,自然也就只能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因為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容易出現違約的情況,建議在約定合同條款的時候,就將違約責任的承擔寫清楚,這其實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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