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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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出現分歧時,往往會出現合同終止的現象,那麼對於合同終止後是否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呢?一般來説最明顯的一點便是心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產生。

合同終止法律效力如何

一、合同終止法律效力如何

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

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以下對合同終止的事由逐一作簡要介紹。

1、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

“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二、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

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最後,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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