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終止説明法律效力消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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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房合同終止説明法律效力消滅嗎?

租房合同終止説明法律效力消滅嗎?

租房合同終止並一定屬於法律效力消滅,如果租户合同終止了當事人雙權利義務終止,對於違約終止的合同裏一般都有關於違約金和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沒到期提前走將視為違約。根據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二、《民法典》對於租賃合同的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在司法實踐中,租房合同的簽訂是需要由雙方根據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涉及到租賃的期限、租賃的方式以及租金情況,要進行統一説明,如果雙方已經履行完畢有關條款的,是可以終止該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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