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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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當發生這些客觀現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二)預期違約將不履行主債務的。預期違約是從英美法系引入的概念,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形態。

(三)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其主債務時,對方當事人應給予債務人合理的寬期限,如果在寬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其主債務時,就已表明債務人是有嚴重的過錯,因此法律賦予債權人於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然,此處所説的遲延履行是指主債務不會因履行遲延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如果履行期限對債權人合同權利的實現至關重要,不可或缺,即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會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則於此情形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而無需催告。

(四)根本違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根本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債務人根本違約的各種情形下,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已無法實現,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催告債務人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因此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該條規定屬法律上的兜底條款,立法者可根據社會實際適時作出擴張性解釋。到目前為止,合同法分則中規定當事人享有單方解除權的有下列三種情形:

1、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隨時解除承攬合同。

2、貨運合同中,託運人的單方解除權。

3、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或受託人可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二、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

在合同法中至規定了“法律規定期限”或“約定期限”,還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體多久並未做出明確界定。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則在三個月的”猶豫期“內沒有行使”猶豫、反悔、解除,等權益的,則合同的解除權消滅。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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