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和三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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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生效和三個條件是什麼?

合同生效和三個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所以合同的生效與有效合同還是有區別的。

二、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説,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於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2、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3、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羅馬法曾規定了“同時成立之原則”,認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同時發生。長期以來,中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相關的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未作出嚴格的區分,從而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等同起來。其實,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當事人訂立了合同,要實現合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就要使合同發生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了才能談得上無效、效力待定、撤銷等問題;合同成立只解決合同存在與否的。

合同在我們國家如果要想發生效力的話,那麼它必須要具備的三個硬件的條件,主要就是主體適格,而且內容要是真實的表示,且不能夠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滿足這三個條件的話,基本上合同就可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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