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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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主體合格。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這是毋庸置疑的。

涉及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是什麼?

②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這種合意是否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取決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③行為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用語上往往表現為“禁止、必須、不得”等等,它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違反。

④形式合法。《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就涉及到當事人如果沒有采用一定的形式,那合同是無效還是不成立?有人認為形式要件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人認為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還有人認為應具體分析,根據合同的性質作不同的區分。有些合同,雖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但如果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一方又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的書面形式更多的是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證據而出現。

有些合同,如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合同需要經過審批機關的審批才能生效。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還有些合同,雖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並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涉及到合同的問題,首先在簽署合同時,雙方一定要對內容和條款理解清楚,雙方之間簽署的合同之中不能有歧義,都是要表示雙方自願的意思。並且在合同之中,雙方要注意好違約協議,如果有一方進行違約之後,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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