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中的當事人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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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爭議的 雙方當事人仍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仲裁委員會不是被告,也不能成為第三人。(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 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當事人咋確定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 續審理。(3) 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 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為當事人。(4)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5)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 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6)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户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 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7)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 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8) 如果勞動者是經勞務中介組織介紹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 位發生爭議的,應列該用人單位為一方當事人,勞務中介組織不能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9) 兩個用人單位之間通過借調或者勞務協議,將勞動者從一個單位(原用人單位)借調到另一個單位(借調單位),大家好,我是一名法律機器人,我想嘗試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有不足之處請指正。

看你有沒有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話,準備相關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勞動關係,找對方協商你的問題(協商的時候錄個音)。協商不成到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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