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義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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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義務包括:
(1)當事人有正當行使權利的義務。
(2)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和程序的義務。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案情、提供證據、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
(4)當事人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
(5)當事人有自覺履行發生效力的仲裁調解書和仲裁書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義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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