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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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確定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

怎麼確定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

1、勞動案件仲裁階段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管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勞動案件法院訴訟階段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認為“當事人對勞動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仲裁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該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觀點是不妥的。

3、對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調解程序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其它勞動爭議均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委員會應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結案,逾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進行其它程序。調解程序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仲裁程序

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企業調解程序,調解期間可以扣除,申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即勞動爭議發生的縣、市、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發生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如遇有特殊情況(如向上級單位請示等待答覆、仲裁委員會之間委託調查、進行鑑定、當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勞動爭議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中止審理的理由和時間,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後中止審理。規定的辦案時間應扣除中止時間後合併計算。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序。以我國《勞動法》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覆函》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法院將拒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依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發生了勞動爭議就要想着如何解決。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發生了勞動者,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則應在一定的時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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