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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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起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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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


1、為勞動爭議的一方。

2、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參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3、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即指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是勞動權益糾紛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支持勞動者仲裁的工會等,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4、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約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雖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直接約束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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