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購房合同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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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六)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八)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十)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在哪些情形下購房合同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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