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的待遇核定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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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的待遇核定辦法是什麼?

一、工傷期間的待遇核定辦法是什麼?

工傷到工傷認定書下來期間,如果勞動者仍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的,如果過了醫療期的,只能按事假處理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哪些賠償項目?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傷殘津貼;

3、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4、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康復性治療費用;

8、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綜上所述,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員工受傷住院治療期間,屬於工傷醫療期,這段期限內,工資待遇按照受傷之前的標準核發,不得少發或者不發。在正式的工傷鑑定書下達之前,不好去確定具體的工傷待遇數額,因為不同的工傷等級對應的賠償費用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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