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合同中途毀約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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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合同中途毀約有什麼後果?

就業合同中途毀約有什麼後果?

與公司之間建立的就業協議屬於普通合同性質,區別於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具有法律效力。

2、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誠實信用的履行相應義務

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應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上述規定,若對方違約給你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因其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5、所以,只要夠證明你存在的具體損失以及預期可得利益,可以據此要求公司承擔該部分損失賠償。

二、辭職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除本法第四百八十條和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第四百八十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

第四百八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你是不符合以上規定是不能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你只要按照程序去辭職就可以不用繳納辭職違約金了。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一般可以分為三個類型,如果能夠繼續履行的,繼續履行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保護最為全面,如果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根據損失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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