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 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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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作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形式之一,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按照法律規定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解失業者的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但是經濟補償不等同於經濟賠償,並不是一種懲罰手段。那麼,如果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具體是怎樣的?

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具體是怎樣的?

一、工作十年合同到期,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不續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二、 工作十年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不續簽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作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三、工作十年合同到期,由於用人單位實行經濟性裁員而不續簽

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於無奈,為了企業的發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四、工作十年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同意續簽,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

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五、 工作十年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不續簽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作為勞動合同法中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它最大限度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規範用人單位的一種有效手段,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種有效措施。合理的運用勞動合同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是每個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以上便是本站小編對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這一問題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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