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生效的三個要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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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生效的三個要素是什麼?

保險合同生效的三個要素是什麼?

1、締約人在訂立合同時應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對於保險人而言,其締約能力表現為是否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目前,除少數國家允許個人經營保險業務外,絕大多數國家的保險人為法人。各國法律一般規定,保險人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而且對其經營的範圍亦有嚴格的規定。此外,還對保險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及經營範圍作出了具體規定。由於保險人不具有法定資格或超出其經營範圍,則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對於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自然人的締約能力以其民事行為能力為基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無保險合同的締約能力,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

此外,由保險代理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代理人必須具有代理權,否則亦會使合同生效受到影響。但法律為保險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對保險代理人所為行為的效果有特殊規定。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與內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論稱之為意思表示無瑕疵。與其他合同一樣,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保險合同的另一個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實與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後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合意。

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原因有兩種,一是基於表意人的原因,如真意保留、通謀、偽裝錯誤、誤解等;二是基於表意人以外的因素的影響,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實可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後果。

3、保險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們所説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針對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及保險合同的內容而言。不具備此項要件,則合同當然無效。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是保險合同重要生效要件之一。為防止道德危險及賭博行為的發生,各國的保險立法均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標的本身必須合法。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權利或利益是合法的。

(3)保險合同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範。保險法的強制性是保險法的一大特色,對於保險法中的有關強制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不得以協議變更,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也有些保險立法同時以但書規定,以利於被保險利益的除外。

(4)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散危險,消化損失,以穩定社會的經濟生活,如果保險當事人為非法目的而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當然無效,而且該當事人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保險合同成立要素是什麼?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民法典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我國《保險法》第四百七十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民法典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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