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效力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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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認為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並不當然解除,該當事人可以不與對方協商,通過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將解除合同的主張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該合同解除。因此通知應作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合同解除效力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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