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倉儲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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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對倉儲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對倉儲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定義】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成立時間】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第九百零六條【危險物品和易變質物品的儲存】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説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負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驗收義務以及損害賠償】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零八條 【保管人出具倉單、入庫單義務】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

第九百零九條 【倉單】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九百一十條 【倉單性質和轉讓】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九百一十一條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有權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九百一十二條 【保管人危險通知義務】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條【保管人危險催告義務和緊急處置權】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條【儲存期限不明確時倉儲物提取】當事人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是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九百一十五條【儲存期限屆滿倉儲物提取】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入庫單等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九百一十六條【逾期提取倉儲物】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九百一十七條【保管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八條 【適用保管合同】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倉儲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總的來説,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倉儲合同的規定非常詳細,比如保管人出具的倉單中,必須要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存貨人的姓名及其他基本信息,此外,法律制度中也明確規定了保管人和存貨人應該遵守的一些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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