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簽訂買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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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指的我國法律所賦予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而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相應的約束力。一般來説,合同效力所包含的內容主要是:一是從權利層面上來説,當事人的相關權利是依照法律而受到保護的;二是從義務層面來説,當事人是需要根據合同上面所約定的履行相應義務的,要不然就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三是在一定前提之下,是對第三人能過產生約束力的。

配偶一方簽訂買賣合同的效力

2、合同的效力從狹義上來看,它一般指的就是那些有成立且有效的合同,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會產生當事人在預期當中的一定的法律效果。依照民法典建構起來的邏輯,合同訂立主要就是規範了雙方或者是多方的當事人如何達成了合意,而合同的效力就是去進一步地規範這些當事人產生的合意,所應該具有的什麼樣的法律效力。合同的自由是我國現行的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以及靈魂,所以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合意只要是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話,該合同就應該能發生法律效力。

3、從廣義上看,合同所產生的效力其實是泛指的合同所能夠產生的所有法律效果。在我國現行的民法典裏面,不僅是有效的合同具有自己相應的法律效力,無效的、效力待定的以及可以撤銷等形式下的合同都是具有自己的法律效果的。所以廣義層面上的合同效力,其實還應該要包括有效的合同在發生了違反行為時所能夠產生的法律效果。所以依法所成立的合同,對於其當事人是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的,而當事人則應該是要積極履行自己相應義務的,如果不履行,那麼就應該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雖然這一責任的發生並不是當事人在預期當中的效果,但是確實是在合同的基礎上產生的,也應該要屬於廣義範圍下合同效力的範疇。

4、夫妻之間,其中一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多數籤的是關於房產的合同,而合同效力的界定,關鍵的地方還是在於該房產是登記在誰名下的。不動產物權一般是以公示為原則,而夫妻之間的一方在簽訂了買賣合同的時候,購買者是需要去審核出售房屋時登記在誰名下的。如果該房屋是登記人是夫妻雙方或者是不是簽訂買賣合同的這一方,而且還沒有得到另一方的授權的話,是不能將其購房者認定為善意的。在民法典裏有所規定,沒有權利處分的人在處分了他人財產的話,經過權利人追認,或者是沒有權利處分的人在簽訂合同之後取得了相應的處分權的,該合同是應該有效的。

5、如果出售的房屋是登記在簽訂合同的這一方的名下的話,那麼合同就應該要認定為是有效的,此時購房者只對房屋的產權狀況具有形式審查的義務。但是其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的這一方是否已婚,或者是否屬於只登記在單方名下的夫妻間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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