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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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合夥協議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1、個人合夥協議可以自行約定出現某情形的時候擁有解除的權利。則合同約定情形出現,協議雙方可以依照合同予以解除。

2、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具備,可以要求解除。

3、合夥各方就解除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解除該合夥協議。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合夥協議的解除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要注意,要想解除合夥協議,除非具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否則要雙方當事人自願才行,不然就會面臨着違約金的賠償問題。要是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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