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抵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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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抵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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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抵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一)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抵銷的目的是消滅對方的債權,但對方的債權不會無原因的消滅。債務人消滅對方債權可採用的方法包括清償、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實的客觀給付不能等。而抵銷採用的是以享有的對對方的債權相抵的方式實現的。因此,雙方之間互相享有債權債務關係,為抵銷行使的前提條件。

(二)主動債權合法有效且屆履行期。主動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並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債務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用於抵銷,如賭債等。至於被動債權是否已到達履行期則在所不問,與未至履行期的被動債權抵銷可視為主動債權人已放棄履行期利益,是對自己權利的拋棄。如主動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亦屬於可抵銷的範圍,因為主動債權雖已超過訴訟時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對方取得了抗辯權。

(三)主動債權與被告債權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一般情況下,只有金錢和種類物可以抵銷。而特定物不適宜抵銷。但如果以品質較高的標的物抵銷品質較低的標的物,對於被告債權人來説,其權利並未受到影響,應當屬於可以抵銷的範圍。

(四)被動債權屬於可以抵銷的範圍。有一部分被動債權屬於不可抵銷的範圍。具有特定人身性質的債權不得抵銷,比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債權。因侵權形成的債權不得抵銷,如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債務也不得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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