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的原因和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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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產生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終止的原因和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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