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 - 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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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被告住所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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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管轄內容有哪些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作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轄和實行專屬管轄的案件,絕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針對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中的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以下情況確定管轄的原則:
1.雙方都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滿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勞動教養地或者被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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