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X、柏XX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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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柏XX,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樂昌市。

羅XX、柏XX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範志朋,廣東德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鄧XX,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漢族,現下落不明。

上訴人羅XX因與被上訴人柏XX、原審被告鄧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樂昌市人民法院(2017)粵0281民初13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9月1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羅XX、被上訴人柏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範志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羅XX上訴請求:1.改判羅XX無須對柏XX承擔還款責任;2.柏XX負擔案件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柏XX與鄧XX之間的70000元借款不應認定為羅XX與鄧XX的夫妻共同債務,羅XX無須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涉案借款雖然發生在羅XX與鄧XX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並非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借條系柏XX與鄧XX簽訂,微信轉賬單和無折轉賬客户憑證都是柏XX與鄧XX個人行為。借條上沒有羅XX的簽名,羅XX亦未對相關借款進行事後追認,且借款僅涉及鄧XX的銀行賬户。儘管上述借款發生在羅XX與鄧XX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事實上羅XX對借款的形成並不知情,柏XX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涉案借款系羅XX與鄧XX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2.涉案借款本金數額為70000元,數額較大,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疇,不應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根據羅XX與鄧XX在借款期間的職業、收入等情況,結合韶關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習慣等因素,應當認定鄧XX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數額明顯超出其與羅XX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疇,亦超出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權限範圍,不應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3.柏XX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借款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儘管借條註明借款用途為生意週轉,但事實上羅XX與鄧XX並未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柏XX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上述用途。故在柏XX未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羅XX與鄧XX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其以涉案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二、涉案債務實際系柏XX明知鄧XX將用於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出借的款項,不應得到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之規定,對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不予法律保護;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在本案中,鄧XX在短期內頻繁借款,且數額均較大,明顯不屬於用於家庭日常開支或生產經營活動。柏XX及其他債權人都是鄧XX朋友圈的好友,鄧XX分別向不同朋友借款的行為,債權人沒理由不知情,而且明知鄧XX大量借款系用於賭博仍向其出借。

柏XX辯稱,一、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本案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1.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開支並非只有日常生活所需,還包括了房子、車子、小孩的教育資源等項開支。雖然羅XX在廣州XX工作,但是其在一審庭審完畢後主動到法庭陳述:羅XX在2013年的月工資只有5000-6000元左右,2015至2016年月收入也只有7000-8000元左右,鄧XX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很顯然,羅XX的正常收入只能維持家庭日常生活,不可能買房、買車,不可能讓其兒子在貴族學校讀書;2.鄧XX的債務已經用於夫妻生活當中。羅XX與鄧XX在夫妻存續期間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在多地添置了多套房產、併購買了小轎車:2011年3月1日,購買了樂昌市XXXXX房,計税房款304395元,契税4565.93元,銀行按揭房貸,2013年提前全部付清,該房登記在羅XX、鄧XX名下。2013年8月12日,購買了樂昌市人民中路樂興XXXXX房,計税房款319769.9元,契税9593.1元,一次性付清房款、該房登記在鄧XX名下。2013年2月22日,購買了韶關碧桂園太陽城芙蓉XXXXX房,計税房款935488.79元,契税28064.66元,一次性付款,包括裝修150萬元。2012年12月3日,購買了北京現代小轎車(粵F×××××)、價税197900元。2016年購買奧迪Q5小轎車,金額30多萬元,每月償還銀行車貸4000多元。另還購買了摩托車兩台,價值高達2萬元。在羅XX、鄧XX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生活中,鄧XX的債務用於家庭生活開支過程中借新還舊;3.羅XX沒有提交證據證實其工資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所需或本案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又或者家庭存在鉅額額外收入來源,羅XX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根據以上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債務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認定事實清楚。二、羅XX與鄧XX於2018年4月14日協議離婚,把全部房產約定歸兒子所有,債務全部由鄧XX承擔,是典型規避夫妻債務的行為。羅XX已經知道了鄧XX債務重重,為了規避債務,所以才協議離婚避債。三、一審適用法律正確。由於羅XX與鄧XX在夫妻存續期間,鄧XX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僅憑羅XX每月的工資不可能在多地購置多處房產、購買多台小轎車,購買多台摩托車,並將小孩送到貴族學校讀書,鄧XX的債務必然已經用於了家庭生活當中。根據以上事實,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判決本案債務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適用法律正確。四、羅XX在上訴時提及鄧XX的債務用於賭博等違法活動,但羅XX並沒有向法庭提交公安機關認定鄧XX參與賭博等違法活動的證明,羅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柏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羅XX、鄧XX共同償還拖欠的借款70000元;2.判決羅XX、鄧XX共同負擔案件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7月19日,柏XX通過農村信用社向鄧XX轉賬40000元。2015年12月20日,鄧XX向柏XX出具一張《借條》:鄧XX今借到柏XX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2016年6月14日,柏XX通過支付寶從農村信用社向鄧XX農業銀行轉賬10000元。現柏XX以未歸還欠款為由訴至一審法院。

此外,羅XX庭後到一審法院反映其對本案不知情並表示:1.本案欠款是其前妻鄧XX欠的錢,其與鄧XX已經離婚了,其對鄧XX借錢完全不知情,借條上也無其簽字,按照最新法律規定,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其認識柏XX,但不知道這筆債務;3.其在廣州XX上班,鄧XX一直沒有工作。對此,柏XX認為羅XX對本案借款知情,柏XX認識兩夫妻,羅XX在詢問筆錄中反映了鄧XX一直沒有工作,所以羅XX對鄧XX向柏XX等人借款肯定是知情的,之前羅XX、鄧XX是公告送達,沒有參與庭審,現在又來法院反映情況無非是想利用最新的法律規定逃避夫妻共同債務,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羅XX、鄧XX償還本案債務。

另查明,鄧XX與羅XX於2008年2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為羅XX,於2013年12月2日補領結婚證,2017年4月14日協議離婚並約定:位於樂昌市碧桂路3號樂昌XXXXX房、位於韶關市武江區西聯鎮芙蓉大道19號韶關碧桂園太陽城XXXXX房、位於樂城人民中路樂興XXXXX房全部歸兒子羅XX所有,無其餘共同財產。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外各自的債權和債務,離婚後由各自享有與承擔。

再查明,陳XX訴鄧XX、羅XX(2017)粵0281民初1320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下稱2017-1320號案),根據陳XX的申請,一審法院調取了一、樂昌XXXXX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票、完税證明;二、樂昌市樂興XX第四棟C座401房二手房買賣合同,發票、完税證明;三、韶關碧桂園太陽城芙蓉XXXXX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票、完税證明;四、不動產權查檔答覆書;五、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粵F×××××、粵F×××××、粵F×××××)、發票、完税證明,質押合同(粵F×××××)。羅XX對上述證據無異議並表示:1.其在2013年購房時月收入五六千元,加上住房公積金一千六百元,到了2015-2016年月收入七八千元,購房購車有銀行的貸款和其借款買來的,購房購車有小部分是鄧XX支付,摩托車是自己買的;2.其2015年期間在韶關高鐵上班,現在廣州高鐵南XX上班,鄧XX一直沒有工作,沒有收入;3.其與鄧XX生育一小孩,現在韶關實驗小學讀四年級;4.關於樂昌碧桂園房產,由其與鄧XX支付和貸款購買,每月還貸一千多元,2013年提前全款付清;5.關於韶關碧桂園的房產,一次性付清購買的,購房款與裝修花了150多萬元(裝修款來源於樂昌碧桂園房產抵押給農信社的貸款),在2017年出售給個人了,售價110多萬元,房款80多萬元還給了借給其買韶關碧桂園的人(即其妹妹),剩餘30多萬元償還平安XX的借款;6.關於樂興豪苑房產,是鄧XX的父母購買,登記在鄧XX名下,也是鄧XX父母居住;7.奧迪Q5是其於2016年購買的,30多萬元,在農行辦理信貸購買,每月還貸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鄧XX實欠柏XX70000元,有其親筆所立的《借條》、轉賬及聊天記錄在案予以證實,依法應當償還,故柏XX要求鄧XX歸還欠款70000元之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於本案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羅XX主張其對本案債務不知情,借條也無其簽名,按照最新法律規定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羅XX於本案中未提交其工資收入情況並主張鄧XX一直沒有工作收入,其於2017-1320號案中自認2013年月收入五六千(外加公積金一千六百元),2015-2016年月收入七八千,結合羅XX、鄧XX的小孩教育情況、家庭基本消費情況和財產狀況【1.樂昌市XXXXX房,2011年3月1日購買,登記在羅XX、鄧XX名下,計税房款金額304395元,契税4565.93元,銀行按揭還貸,2013年提前全款付清;2.樂昌市樂城人民中路樂興XXXXX房,2013年8月12日購買,登記在鄧XX名下,計税房款金額為319769.9元,契税9593.1元,一次性付款;3.韶關市碧桂園太陽城芙蓉XXXXX房,2013年2月22日購買,登記在羅XX、鄧XX名下,計税房款金額935488.79元,契税28064.66元,非銀行按揭的分期付款(2013年2月22日票據房款金額273802元,2013年3月13日票據房款金額638870元,2015年5月10日票據房款金額18191.77元),羅XX表示該房屋系一次性購買,加上裝修的金額為150萬元,後於2017年變賣110多萬元;4.粵F×××××北京現代牌汽車(即粵F×××××北京現代牌小轎車),2012年12月3日購買,登記在羅XX名下,價税金額197900元;5.奧迪牌Q5小轎車,羅XX表示其於2016年購買,金額30多萬元,銀行車貸每月需還款4000多元;6.粵F×××××本田牌摩托車,2010年購買,登記在羅XX名下,現已註銷;7.粵F×××××本田牌摩托車,2015年購買,登記在鄧XX名下,價税金額8900元】,羅XX自認的個人工資收入不足以維持其家庭生活開支消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和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規定,本案債務屬鄧XX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審法院依法認定本案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羅XX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羅XX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工資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所需或本案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又或家庭存在額外收入來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羅XX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採納。鄧XX、羅XX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承擔舉證不能和訴訟不利的法律後果。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於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粵0281民初1321號民事判決:鄧XX、羅XX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歸還欠款70000元給柏XX。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鄧XX、羅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羅XX在二審調查詢問期間,明確表示鄧XX曾與朋友一起去做發放貸款收取利息的生意。羅XX自稱曾用樂昌XXXXX房與樂興豪苑XXX房向銀行抵押貸款49萬元,貸款尚未還清。至於貸款的用途,羅XX稱鄧XX當時要和朋友一起做放貸業務。羅XX自稱奧迪Q5轎車後因難以償還車貸,於2017年4月出售。

本院認為,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僅對羅XX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羅XX的上訴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羅XX應否承擔還款責任。

關於羅XX應否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首先,羅XX自身是鐵路職工,自稱收入不固定,少的時候收入5000元到6000元之間,多的時候收入為1萬多元。鄧XX系家庭主婦,並無固定工作和收入。羅XX個人的收入要負擔全家的生活支出,然而在羅XX與鄧XX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名下曾有多處房產,有些房產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支付;且在2016年4月期間,羅XX還購買了奧迪Q5轎車一輛。羅XX、鄧XX家庭實際收入與其所購買房產、車輛的價值極度不吻合,羅XX也無證據證明其個人其他收入足以購買多處房產及車輛。其次,根據查明事實,羅XX曾以其與鄧XX的夫妻共同房產(樂昌XXXXX房與樂興豪苑XXX房)向銀行抵押貸款49萬元,並稱該貸款系用於鄧XX與朋友經營放貸業務。由此可知,羅XX知道鄧XX以個人名義進行借貸,並以事實行為參與其中,進行了賺取利差的投資經營。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涉案借款用於該投資經營行為較為合理。再次,羅XX上訴稱鄧XX借款用於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的規定,羅XX應為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但羅XX至今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鄧XX存在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最後,從羅XX與鄧XX的《離婚協議書》分析,雙方將名下的所有房產約定歸兒子羅XX所有,債權債務各自享有與承擔,有明顯的規避債務、逃避執行之嫌。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債務為羅XX與鄧XX的夫妻共同債務於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羅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羅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XX

審判員 神XX

審判員 樑曉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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