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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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是指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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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在行政處罰中,行政處罰移送管轄是指什麼?

行政處罰移送管轄是指移送管轄是指受理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發現該案已構成犯罪或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移送管轄共分為兩種情況:

  一、行政機關或組織在受理之後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受移送的機關或組織認為自己無權受理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來指定管轄,不得拒絕接受,也不得再次移送。

  二、《行政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有充分理由,認為相對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按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根據刑事案件優先處理的原則必須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這也稱為“案件移送”。行政機關不能以罰代刑,也不能先作出行政處罰再行移送,已經做出行政處罰的,應將處罰情況一併通知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如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不能開始刑事訴訟程序的,應將案件退回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組織。行政機關或組織應按行政處罰程序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只對第二種情況作出了規定,但是第一種情況更為常見,移送機關和被移送機關都屬於行政主體,應當按照行政主體的相應關係理論處理移送管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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