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 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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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指定管轄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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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管轄包括指定管轄如何確定?

指定管轄還可以發生在因特殊原因而使管轄權不明的場 合。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實上的原因。前者又分 為兩種,一是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決定被撤 並,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機關尚未明確的;二是有管轄權的行 政機關的全部執法人員都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而被決定回 避。後者是一種客觀上的原因,比如,某地發生重大突發事件, 致使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陷於癱瘓;又如,由於出現某種情況 特別複雜的違法行為,導致無法確定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 由於特殊原因產生的管轄空白,一般由原因發生地或者違法 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管 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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