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多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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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有一定的時間程序,需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資產,法院一般受理後要先從立案庭移送到執行局,執行局要分案,分到承辦法官後,要先初查(查銀行、土地、房產),給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等等,這些內容都是需要時間的。
一般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有其他的特殊情況,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還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時,或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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