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履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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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處罰的種類是比較多的,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一般會要求行政單位在受理行政案件之後,即可着手審理,被判處行政處罰的主體,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內,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我國行政處罰履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履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為180日。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機關在什麼時候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對此,《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這裏並沒對履行行政處罰的具體期限作出規定。但這不要緊,因為我們應當理解為法律已經賦予了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在給予相對人行政處罰時可以設定對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要求,也就是説“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然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對履行期限是有強制性規定的則應當從其規定。同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這裏法律對罰款部分的履行期限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為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而且,《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説:行政處罰決定的罰款部分,自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後,其他決定部分自法律規定履行期限或行政機關指定履行期限過後,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如果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逃避執行,例如隱藏、轉移、買賣、毀損標的物、財產等的行為,有可能導致今後行政處罰難以執行的情況,那麼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從而切實保障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説,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是有期限的,它的最後期限是:(1)按照《行政複議法》的時限規定,若相對人已向上級機關提起了行政複議,那麼當60日複議期滿而相對人仍不起訴,則自複議期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2)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時限規定,若相對人沒有向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複議,那麼經過3個月法定起訴期後(特別法規定除外),再過180日才能達到這種狀態要求。如果當事人沒有按要求履行具體行政行為,那麼行政機關只要在這個期間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沒有在這個期間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行政處罰就會成會一紙空文。

再有,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已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又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來看一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樣,《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也就是説,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行政處罰是不會停止執行的。因此,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是不會對行政處罰的執行產生任何影響的。

是由法律規範所明文規定的,對於在拿到行政判處書之後的15日之內,如果沒有提出異議,那麼,該處罰就將產生司法效力。對於不及時履行自己義務的主體,行政法規會判處其承擔其他的處罰,對於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啟動強制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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