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行政處罰是如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2W

路政管理行政處罰是如何規定?

路政管理行政處罰是如何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佔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 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准佔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製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十四條 除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製作並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五)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出具收費憑證;

(七)結案。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製作調查筆錄;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者鑑定的,還應當製作現場勘驗報告或者鑑定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併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複核。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補)償複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七條 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於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是適用於每一個機關單位,但對於每一個機關單位的處罰條例都不一樣,犯的錯越嚴重當然處罰的就會更重,所以,作為我國的工作人員一定要給公民帶一個好的榜樣,不能做出任何違法的事情,一般情況國家的工作人員要比公民的處罰人員要重一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