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煙草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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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煙草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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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行政處罰案件案由是什麼




    1、 涉嫌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



    2、 涉嫌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3、 涉嫌儲存、銷售無煙草專賣防偽標識捲煙



    4、 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



    5、 涉嫌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6、 涉嫌銷售走私煙草專賣品



    7、 涉嫌無證批發煙草製品



    8、 涉嫌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製品



    9、 涉嫌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捲煙、雪茄煙



    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主體適格、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向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度,保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煙草在市場中被人們大量需要而必須讓政府在允許商家經營的時候就得到審查,而如果查到了市場中有任何沒有資質的主體就直接開始售賣沒有被允許或者假冒的產品就將成為被行政處罰的合法理由,煙草的商家對此是沒有反駁的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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