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可以其他途徑維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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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可以其他途徑維權的情形

處理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可以其他途徑維權的情形

1、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主體制定和發佈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中的行政規章不服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2、內部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對其所屬國家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內部行政行為,被處分或被處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請複議,但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3、居間行為。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仲裁等行為,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取決於其自願接受,因此,一方當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但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申請要符合哪些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裏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於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複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複議請求是申請人複議時向複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

4、屬於司法行政複議的範圍,否則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不過維護自己合法遷移的途徑不止這一種,有仲裁、訴訟和調解等等。但是不同的案件維權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當事人按照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途徑進行維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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