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後可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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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決後可再起訴嗎?

行政裁決後可再起訴嗎?

可以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對其內部發生的行政爭議做出最終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通俗的説,當我們與別人發生糾紛無法協調時,可以向政府申請行政裁決。

行政複議是法定行政複議機關應行政爭議特定方當事人的申請,審查對方當事人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並作出相應裁決的行政司法行為。通俗的説,當我們不服政府機關的某一執法行為的時候,可以想該機關的上級申請裁決。

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不服,想法院涕泣訴訟,由法院對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的活動,通俗的説,當我們不服政府機關的某一執法的時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

二、行政裁決的範圍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題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衞生法》、《藥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綜上所述,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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