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後能否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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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進行民事起訴。

行政裁決後能否民事起訴?

1.行政裁決可申請複議

理由:行政裁決行為在具備行政行為特徵的同時兼具準司法性,且裁決行為一經做出,即有確定力、公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對民事糾紛雙方權益產生相應影響,因此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第11項的規定,可申請行政複議。

2.行政裁決可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可提起行政訴訟)

理由:同樣基於行政裁決的特徵,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8項、該法的司法解釋第1條第1款以及最高法的有關意見,除法律規定屬於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最終裁決不是很多,散見於成文行政法中,如《複議法》第30條等,有最終裁決權的行政機關通常級別較高)不可提起行政訴訟外,行政裁決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可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經審查並決定受理後,將直接引起民事訴訟程序。民事起訴狀的作用在於:

1、當事人提交起訴狀是其行使起訴權的表現,是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國家司法救濟的途徑,有利於其實體權利依法得到應有保護;

2、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憑證;

3、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和審理的基礎,通過起訴狀可以使法院瞭解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為公正、合理地解決糾紛打下基礎;

4、起訴狀也是被告應訴答辯的依據。

起訴的時候是需要進行起訴狀的提交的,很多人都不會寫這個起訴狀,但是在寫這個起訴狀的時候是可以去找一下模板的,然後將內容套進模板裏面就可以了,如果實在不會寫,是可以請專業人士幫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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